一、引诱幼女卖淫罪辩护词
审判长:
受被告人周XX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江苏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霍XX律师、沈XX律师做其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起诉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们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被告人的事实及量刑作如下辩护:
一、本案的事实部分
被告人周XX工作地苏州XXXX温泉是一个提供洗浴的场所。本案被告原本在里面是一位按摩小姐,不是“妈咪”。平时,“妈咪”不在时,其他按摩小姐都会帮着照看一下场地。而在20XX年XX月XX日晚,因“妈咪”有事没在,作为按摩小姐的周XX就帮着妈咪照看一下。因此当晚8点左右,浴场三楼来了两名洗浴的男客人要求提供特殊服务,被告周玉珠进行了接待,后来被误认为是“妈咪”。
同时,针对两个男客人的消费,而周玉珠却一分也未分的,显然周玉珠不是妈咪。因此,周玉珠在充当“介绍”的角色中,是比较轻的。
二、本案的量刑部分
1、本案中周XX的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被告人在帮忙的过程中安排了两个人,刚刚达到犯罪标准,而且被告人周XX并未从中得到利益,其只是充当帮忙者的觉得,因此其犯罪情节是轻微的,依法应对其从轻判处。
2、本案社会危害性小,可从轻处罚。
首先本罪属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轻罪;其次本案涉及人数少,社会影响面小。其三、被告人周玉珠在本案当中并未获利。
3、被告人真心认罪、真诚悔罪,人身危险性小。
本案被告人周XX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只是对“妈咪”的角色不与认同。同时,周XX已经认识到自己触犯了国家法律,而且承诺以后好好做人。从其行为上可看出,周XX已深刻认识到介绍卖淫行为的违法性,有悔改的诚意。
4、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
周XX属初次、偶然犯罪,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周XX出身在落后的农村,仅有小学文化,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其相比明知故犯的人,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尊敬的审判长:
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被告人周XX目前已被羁押了近三个月,其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其本人也已接受了深刻的教训。我们应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判处拘役之刑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江苏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XX律师
沈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二、引诱幼女卖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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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9首先,应该是明知被引诱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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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认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26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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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处罚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3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立案标准:由于本罪属于行为犯,因此只要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14周岁以下幼女进行卖淫的,即构成本罪,应予立案追诉。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