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行使其权利的风险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01:21 406 人看过

误解之一:召开会议罢免或开除其他股东。公司成立前,几位投资者出于共同利益和相互信任,往往决定一起集资创业。但是,公司成立后,在合作过程中,冲突和矛盾不可避免。部分股东会放弃股权协议,如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私自侵占公司财产或撤回投资等。其他股东无法忍受该股东的行为,一致决定将该不诚实的股东逐出公司,于是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方式,形成了罢免或开除该股东的决议。这种错误的做法实际上混淆了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区别。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权决定解除该合伙人的合伙资格。但是,作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其股东资格不能被任何人剥夺,除非他本人不想成为股东。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罢免股东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有权解雇员工。股东会可以罢免董事、监事,董事会也可以另行聘任经理。对于违约或违法的股东,其他股东和公司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解聘。错误二:公司成立后,股东抽回资本或股份。有的股东在投资后不愿继续担任公司股东,希望收回原来投入的资金。其他股东与公司也同意退资或者退股,因此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达成退资协议。虽然内部已经达成共识,但违反了《公司法》,也是无效的。由于我国《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原则,股东抽逃出资或抽逃股份会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能向公司主张回购出资的权利:一、公司不分配利润(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因此,公司成立后,除非属于三种法定退股理由之一,股东不得抽回股本,也不得要求公司退股,只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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