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为预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单位内部的正常秩序而进行和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
第七条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保卫任务
第九条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二)防范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破坏活动,依据公安机关侦破反革命案件和重大案件;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事故;
(三)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
(四)保护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权及其人身安全;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处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帮教;
(六)发挥治安保卫组织的作用,确保要害部门、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开展联防,维护单位内部及周围的治安秩序;
(七)及时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
(八)完成上级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
第十条单位应根据保卫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值班、守护、巡逻和检查制度;
(三)保密制度;
(四)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五)帮教、监督改造制度;
(六)其它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要害部门,系指党政领导机关重要的新闻单位、科研部门和具有重要秘密及生产指挥决策职能的部门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要害部位,系指对全市或部分区域和系统及单位的正常秩序起决定作用或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岗位及主干管线、通迅枢纽、仓库;国防尖端、重点建设项目和对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关健环节;
(三)贵重机器、仪器等物品存放处;
(四)其它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部位。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部位,系指存放现金、票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重要物资、文物、档案、机密资料及其它贵重物品的处所。
第十四条确定市级要害部位,须报县、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在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工作: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被监视居住、取消候审的被告人;
(二)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少管人员或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进行现行破坏活动危险迹象的。
第十六条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应事先征求单位保卫部门意见。对不适合在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工作的必须及时调离。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要害部位,重点部位档案。
第十八条要害部门部位和重点部位的设施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技术和安全规范的要求。
重点部位须安装门窗防护栏、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有专人守护。
第十九条现金、票证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金、票证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金、票证须存放在保险柜内;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定限额;
(三)当日营业所收的现金和票证须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准在营业室过夜,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上交时应派送专人守护;
(四)盖章有效的票证,在不使用时不得盖章;
(五)储蓄所应备有防抢劫的自卫器械,柜台防护门必须加锁,营业时间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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