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简便、快捷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简易程序。
第二条对于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可以确定由独任仲裁员使用简易程序。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事项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反请求、或变更请求、举证时间、交换证据时间、选定独任仲裁员、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
被申请人(第三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五条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仲裁申请后,发现中止、终结情形的,仲裁程序应当终止,仲裁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六条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不能选定的或选定不一致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放弃选定独任仲裁员的,第三人可以选定独任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开庭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
第八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第三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第九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第三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条开庭前,仲裁庭应当查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对身份;
仲裁员应当宣布案由,宣读仲裁庭纪律、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十一条仲裁庭应当保障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平等、有序陈述的机会,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陈述事实、意见、理由。
仲裁员按下列顺序组织好质证和答辩:
1、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和答辩;
2、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和答
以上就是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具体是什么的解释。
-
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
218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109人看过
-
承包土地经营合同的承包程序
73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名词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具体包括哪些
9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27人看过
-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467人看过
-
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调解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5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第三人如何参加到仲裁中?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2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仲裁庭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2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