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2:23:36 134 人看过

发布部门:【相对国】朝鲜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基于进一步巩固并发展两国之间经济关系的共同愿望,并考虑到在经济关系方面进行合作的重大意义,决定缔结本条约。为此,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副首相李周渊。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缔约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通商关系。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政府将根据两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缔结包括长期协定在内的各项协定,以保证相互间的商品流转的发展。

第二条缔约双方在有关两国间通商、航海和其他一切经济联系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根据本条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双方在各种海关问题上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特别是:关于关税和其他税收;关于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存入仓库;关于货物由海关监管时所适用的规章和手续。

第四条根据本条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一方的天然物产和制造品输入到缔约另一方领土时,缔约另一方不得征收异于或高于从任何第三国输入的同样天然物产和制造品所征收的关税或其他税收,也不得采用不同的规章和更繁琐的手续。同样,缔约一方的天然物产和制造品向缔约另一方领土输出时,缔约一方不得征收异于或高于向任何第三国输出的同样天然物产和制造品所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收,也不得采取不同的规章和更繁琐的手续。

第五条在海关当局规定的期限内,对持有证明的下列复输出或复输入的物品,在输出和输入时,免征关税和其他税收。

(一)用于博览会、展览会或比赛的物品;

(二)用于实验或试验的物品;

(三)为修理而输入并以修复状态运回的物品;

(四)安装技师携入或携出或寄给他们的安装用具和工具;

(五)为加工和改制而输入并以加工或改制后的状态运回的天然物产或制造品;

(六)为包装输入印有标记的空包皮以及装有进口货物并在预定期限届满后应予运回的包皮。

对于仅用作货样并在贸易习惯上通用数量内而输入到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货物样品,以及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输入或复输出的样本、目录、价目表和包括广告影片在内的宣传资料,无条件地免征关税和其他税收。

第六条根据本条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一方在自己领土内,对缔约另一方的天然物产和制造品,因生产、加工、流通或消费所征收的各种国内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高于对任何第三国同样产品所征收的数额。

第七条缔约任何一方对从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输入或向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输出,都不应当采用对任何其他国家所不适用的任何限制或禁止。

为了国家安全、维持公共秩序、保健、保护动植物、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缔约双方得保留对这些输入和输出规定限制或禁止的权利,如果在相同情况下,对任何第三国也适用这些限制或禁止。

第八条缔约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驶入、驶出或停泊时,应享受最惠国待遇。这种待遇特别适用于下列场合:

(一)以国家、地方当局或其他机构的名义并为他们所征收的各种税收和费用;

(二)执行海关、边防检查、检疫、港口规章和手续;

(三)船舶在港口和锚泊地系泊、移泊、装卸和转载货物;

(四)对引水、航道、船闸、桥梁、信号和标示航路的灯光的使用;

(五)对起重机、衡器、仓库、船厂、干船坞和修理厂的使用;

(六)燃料、润滑材料、船员和旅客所需用品的供应。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包括引水和拖带在内的各种港口业务的执行,以及沿海航行。但是,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为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或装载货物运往国外,而由缔约另一方的一个港口驶往该方的另一个港口时,不算作沿海航海。

第九条如果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难或倾覆时,该船舶和货物应享受缔约另一方在相同情况下给予本国船舶同样的待遇。

对于船长、船员、旅客以及船舶和船上货物,缔约另一方应随时给予在相同情况下对待本国船舶同样的必要援救和协助。

对于这些问题,双方根据专门协定执行援救。

第十条缔约双方船舶的国籍,应当根据船舶旗帜所属缔约一方主管机关依照法律发给的船舶文书,相互予以承认。

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发给的船舶吨位证书,其他船舶证书和文书,缔约另一方有关机关应予承认。据此,持有合法吨位证书的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免于重新丈量。证书所载的船舶吨位,应作为计算征收船舶吨税和港务费的根据。

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应将其所颁发的各种船舶证书的格式送交另一方。

第十一条缔约一方经由缔约另一方国内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货物、旅客和行李时,在同一方向和同一距离内,关于货载承运、运输方法、运费和运输有关的其他费用方面,缔约另一方应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十二条缔约一方的天然物产和制造品,经过缔约另一方的领土运往第三国领土时,或由第三国领土运来的货物经过缔约另一方的领土时,免征关税和其他税收。

上述产品和货物过境时,在适用规章和手续方面,应享受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过境货物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缔约任何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各方面享受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法人和自然人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地区同邻国间的边境贸易关系所提供的或在以后将提供的权利和优惠不适用于本条约的规定。

第十五条缔约双方的法人或机关,所订立的同贸易有关的契约发生争执时,如果当事人双方已通过适当方式,同意由为此目的而专门设立的或常设的仲裁法庭审理该项争执,则该项争执的仲裁裁决缔约双方应当保证执行。

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应依照执行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令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平壤互换。

本条约在缔约任何一方通知愿予终止它的效力之日起6个月后失效。

本条约于1962年11月5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8: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关税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0-9-10【失效时间】0:00:00【法规来源】http://www.npc.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4393pdmc=rdgb【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现予公布施行。委员长叶剑英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
    2023-06-05
    36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
    [标注](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93年11月29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基础上,决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以下各条:[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司法保护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缔约另一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有权在这些机关提出请求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二、本条第1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该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三、本条约所指的“民事案件”,亦包括商事、经济、婚姻家庭和劳动案件。第二条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相互请求和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应通过双方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联
    2023-04-22
    5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995年2月28日批准,于1995年7月1日生效)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密切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下列各条:[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刑事司法协助一、双方应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二、司法协助系指被请求方为在请求方进行的刑事调查取证或诉讼所提供的任何协助,无论该协助是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寻求或提供。三、第一款所述“刑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所规定的与犯罪有关的调查取证或诉讼;在加拿大方面系指联邦议会法律所规定的与犯罪有关的调查取证或诉讼。第二条司法协助的范围协助应包括:(一)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二)调查取证和获取有关人员的陈述;(三)搜查和扣押;(四)获取和提供鉴定人鉴定;(五)移交物证
    2023-04-22
    14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民事、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994年12月29日批准,于1995年5月31日生效)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和合作关系,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民事、商事和刑事领域的司法协助,决定缔结本协定,并为此目的委派全权代表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2)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外交部部长阿姆鲁·穆萨缔约双方全权代表相互校验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以下各条:[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司法保护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公民同等的司法保护。二、缔约一方公民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公民相同的条件下,诉诸缔约另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亦适用于依照缔约一方法律在该方境内成立的法人。第二条诉讼费用的减免和法律援助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应
    2023-04-22
    7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1992年7月1日批准,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为此目的,缔约双方议定下列各条:[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的定义为适用本条约,“民事”一词也包括由商法、和劳动法调整的事项。第二条司法保护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其人身和财产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权利,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缔约另一方法院。第三条诉讼费用保证金的免除nbsp;对于在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缔约一方国民,当其在缔约另一方法院提起诉讼或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时,不得因其外国人身份或因其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无住所或居所而令其交纳诉讼费用保证金。第四条司法救助和税费及诉讼费用的免除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
    2023-04-22
    9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
    2023-05-03
    104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关税
    词条

    关税是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引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通常的关税纳税方式是由接受按进(出)口货物正式进(出)口的通关手续申报的海关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填发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凭以向海关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或转帐... 更多>

    #关税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32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2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65条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章不妨碍依照本章规定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的人向他人追偿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2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新疆在线咨询 2021-01-15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浙江在线咨询 2021-01-14
      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