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
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
二是股东会议解散,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是法定解散。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解散。
四是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是司法强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
公司解散、公司清算与公司破产
实践中,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常常会涉及到公司破产,那么三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想搞清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公司解散、清算及破产这几个概念。
公司解散是指业已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的出现而自动或者被动地停止存续的行为,它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前提条件,但它又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进程中的一个独立的阶段。
公司清算,是指当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由公司依法自行组成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从而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后都要经过清算,但公司清算不是公司解散的组成部分,而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进程中与公司解散相互联结的一个独立的阶段。
公司破产有多种含义,但法律意义上公司破产则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和兼顾债务人的利益,经公司(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审查受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将公司(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分配给债权,并一举解决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特定程序。
下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及公司破产的发生情形及其相互关系作一简要说明。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解散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后多数情况下都要产生清算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这种情况外,在公司因其他解散后,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正常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根据以上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就不需要司法权的介入,这种情形属于普通清算,是公司清算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清算方式。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这种情况属于特别清算。
公司清算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破产清算。公司的破产清算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直接的破产清算,二是公司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破产清算。直接的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告公司破产,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在依法解散后,清算组(不论是公司自行组成的还是法院指定组成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称《规定(二)》)的颁布实施,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因为,根据《规定(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在这种情况,就不需要进入破产程序,也不需要进行破产清算了。当然,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另外,虽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这里仅指公司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法院指定的情况上文已经论及)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公司和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方式规避这一规定。因为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属私法关系,债权人对自己的债务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利,特别是在债务人较少而且都能直接通知到的情况下,通过公司自己清算可算省去破产案件受理费用、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等费用,而且通过公司行自行清算时间较短,因而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较快的受偿。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既可以在决定解散之前,也可以在决定解散的同时与所有债权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解决业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在形式上达到正常清算的效果。即使公司自行组成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在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前,如果所有债权人都自愿放弃部分债权,并与清算组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达到正常清算的效果,这种方式对债权人更加有利,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7条的的意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清算组无法与所有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以上是笔者的一点浅见,欢迎大家就该问题发表意见,期待与您交流。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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