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合政[1988]85号)自颁布实施以来,为促进我市市政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因市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了《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9月市政府第70号令废止了《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鉴于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尚未制定,为保障市政建设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快市政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政建设的道路、桥梁(含立交)、排水设施(含污水处理及管网工程)、城市防洪设施(含南淝河、大房郢水库)、环卫设施(含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公厕)、停车场等建设工程的征地补第三条市政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已形成的城乡道路路幅以内的土地无偿使用。
第四条市政工程征用乡村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征地转户的可提高到四倍。三年平均年产值现行标准是:郊区农田400元/亩,菜地700元/亩;市辖三县农田350元/亩,菜地600元/亩。
第五条市政工程征用乡村土地,不安排招工,由用地单位付给安置补助费。其数额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计算;征地转户的可提高到十倍。
第六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郊区农田250元/亩,菜地400元/亩;市辖三县农田200元/亩,菜地300元/亩。回收征而未用、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比照以上标准,酌情付给。青苗补偿费直接付给种地农第七条征用鱼塘、藕塘、菱角塘及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菜地范围的,比照菜地标准;属农田范围的,比照农田标准。复建房屋用地不予补偿。
第八条征用农民生活用水塘及主要灌溉塘如确需复建的,土方费按每立方土(包括运距)1.3元计算,一次性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己复建。
第九条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按实际栽种面积每亩交5000元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新菜地建设。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律交给其所在乡(镇)政府,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合政[1988]85号)废止之日起施行。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土地性质和土地价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给予的补偿数额和用途的规范和标准。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通常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行情等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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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政策(一)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8自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仍按原土地类别补偿。 丢荒未满三年的田土:系稻田和专业菜田的,按新开田 一、二类年产值补偿;系熟土的按新开土 一、二类年产值补偿。 当年的轮歇田土,按同类土地第二类年产值补偿。 种植农作物为主的附带种有其他作物的土地,按熟土第二类年产值补偿。 (二)灌溉水塘,需易地造塘的,只支付新塘建设费和新塘占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新塘建设费用,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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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0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