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用工主体合法,且生产经营正常;2)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已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3)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4)职工对工时制度方面无举报投诉;5)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已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如上年度已申请实施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告知上年度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加盖公司公章、公司工会公章
需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过,加盖公司以及公司工会公章
加盖公司以及公司工会公章
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加盖公司公章
加盖公司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高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自行递交材料的申请人,需选择自行到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市内免费、市外自费快递方式领取结果。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选择自行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市内免费、市外自费领取结果方式;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5年)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5年)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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