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1998年入职广州某公司,职位是技术员,自2010年3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未支付员工工资。同年6月,赵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5个月工资以及12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告诉赵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将申请破产,但愿意支付拖欠的5个月的工资及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否则公司破产后,经济补偿金作为普通债权处于清偿顺序的最低层,无法得到清偿。
请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贤春,郑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破产案件中,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能否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而得到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该条规定了职工的补偿金处于优先清偿的顺序,但却没有明确该补偿金是否包括经济补偿金,造成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结果各异。
郑律师认为,经济补偿金应当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补偿金,理由如下:
首先,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工资、医疗补助、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性质相似,都旨在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工资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劳动报酬;医疗补助、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指当劳动者患病、负伤或死亡时法律赋予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福利待遇。而经济补偿金,一方面是对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给予的补偿;另一方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保障劳动者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生存权。因此经济补偿金应当与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并列,在破产清偿中优先受偿。
其次,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第56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顺序清偿。从规定可知原《企业破产法》已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可以优先受偿。因此,从立法的发展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来看,新法会比旧法更大力度的保护劳动者权利。如新《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依照顺序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以就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财产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这个规定突破了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使劳动者的工资等优先于担保物权。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和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角度出发,新《破产法》规定的补偿金应当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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