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不合理拆迁怎么维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9 08:34:03 259 人看过

一、根据规定不合理拆迁怎么维权?

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采取的维权方式包括向法院提出民事、行政诉讼请求,或者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发生拆迁纠纷后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吗?

1、发生拆迁纠纷后不一定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发生拆迁纠纷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形

(1)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三、拆迁纠纷诉讼费缴纳有困难怎么办?

1、拆迁纠纷诉讼费缴纳有困难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对诉讼费用实行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司法救助,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2、申请司法援助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将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决定对申请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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