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孙某与其妻李某离婚时,人民法院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孙某离婚后,离开农村到某城市工作。后来,二人均未再婚,也没收养子女。现在,李某已病故,因无继承人,归其所有的一间房屋,便被村民委员会收归公有。已退休回农村老农的孙某,得知此消息后,便要求继承其原妻李某的房屋,问可不可以继承原妻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死亡后的遗产,另一方有继承权。孙某和原妻已离婚,从那时起,他们之间就不存在夫妻关系了。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当然相互间就不再存在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了。据上面所说,孙某原来的这间房子,原先是孙某所有,但在离婚时,法院已明确将此房判归女方所有,即这房屋的所有权已改变为李某所有,不再属于孙某了。既然这间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孙某的,孙某与原妻又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因此,孙某就无权再过问,也无权继承原妻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n(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n(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n(三)知识产权的收益;\n(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n(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n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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