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时代发展
个人声明替代单位证明
结婚登记要有单位证明,这是旧条例所规定并沿袭多年的规定。而新条例则取消了出具单位证明的规定,代之以个人签字声明。
杨大文教授解释说,要求单位证明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我们处于市场经济时代,许多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都没有稳定单位或者职业,让他们出具单位证明是不现实的。新条例要求登记申请人出具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签字声明等,这些完全可以证明申请人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等要求。杨大文说,新条例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权。
由强制变自愿
婚检仍有法律依据
此前,婚前检查将被取消成为媒体争论的热点。在《婚姻登记条例》中记者也没有找到婚前检查内容。但是,杨大文教授指出,此前认为婚姻登记中取消婚前检查是一种误解。虽然《婚姻登记条例》中将婚前检查的规定取消,但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仍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因此,不能认为条例中不规定婚前检查就认为在婚姻登记中婚前检查就取消。
杨大文教授认为,新条例不再规定婚前检查,一是因为《母婴保健法》已有规定,另一个方面主要是因为婚前检查在一些地方被一些医院滥用,作为创收的借口。杨教授认为,新条例还是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婚姻登记的规定,婚检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因此,为了婚姻登记人的利益和民族发展,公民还应当自觉地在婚前接受婚检。
加大管理力度
婚姻登记多收费要处分
杨大文教授认为,新条例还有一个重要变化是加大了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约束。新条例明确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在工作中不得多收费和附加其他义务。有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等行为的,也要受到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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