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稽查终结执行情形
(一)税务稽查审理几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1.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正确,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得当;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意见得当。经实施稽查发现问题是需要做出税务行政处理的,审理人员应当根据《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情况制作《审理报告》做出税务处理决定报批;经实施稽查未发现问题的,制作《审理报告》做出《税务稽查结论》报批。
2.补正《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实施稽查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稽查实施人员应予以补正。
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不健全,客观上造成了一些税务机关对税收执法程序的忽视。这就要求在税务案件审理中注意对程序要件的审理,稽查行为有程序不足的,审理部门对此既不能视而不见,也不能简单地否定了事,而应通知稽查人员补正程序上的不足。程序上不足主要指两种情形:第一、形式欠缺,即稽查行为内容上是合法、适当的行为,但表达方式上有缺陷;第二、程序欠缺,即稽查行为内容合法、适当、但在程序上有缺陷,稽查实施人员补正后,审理人员应当根据补正后的《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情况,制作《审理报告》报批做出税务处理决定。
3.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原《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同意。
(1)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处理意见不当。对不同意的《税务稽查报告》可补充稽查或另行安排稽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
4.构成犯罪的案件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审理部门应当在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后,制作《税务案件移送书》报批移送司法机关。
(二)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稽查审查终结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审理报告及处理意见。根据《规程》第41条规定,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除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报批后下达《执行通知书》交有关人员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处理对象名称;
2.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
3.处理依据;
4.处理决定;
5.告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权;
6.做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7.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8.该处理决定的文号;
9.如果有附件,应当裁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三)提交审委会审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并以国税发[2001]21号发布。
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但是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必须下调标准。这个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制定,不宜过高,否则会失去监督功能;不宜过低,否则会降低稽查效率。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稽查部门调查终结后,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县(市)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办理交接手续,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理。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
二、被税务稽查严重吗
1、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您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就是过来检查您企业有没有按时交税、有没有偷漏税的行为,实际是对您企业的一种监督,被税务稽查并不严重,也不一定等于偷税,但是在对您企业稽查的过程中被确实查出有偷漏税的行为,那么就按偷漏税进行处理,一般都不会吊销您企业的营业执照,您企业补缴齐税款就可以了。
2、如果遇到税务稽查,一定要认真应对,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疑点,仔细梳理公司业务。会计人员要认真配合检查人员,按要求提供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资料,这些资料检查人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退还。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要去隐瞒,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对政策理解把握有疑问的,可以主动与检查人员多沟通,不漏交一分钱,也不多交一分钱。
三、怎么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程序如下:
1、结清税款、滞纳金及税务罚款。
2、申请注销一般情况下,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及相关资料(国税注销批复、工商吊销及机构撤销证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完成后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注销申请报告,同时缴销发票及发票领购手册,对于国、地税联办登记的注销处理具体申请程序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涉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纯地税户:先到地税办理注销,再到国税办理注销。涉及增值税或消费税和其他户:先到国税申请注销,取得国税注销通知书后,纳税人再到地税办理注销。先受理注销申请的税务机关负责收缴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凭先申请税务机关的注销通知书向后受理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申请。发票及发票领购证件由原发放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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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 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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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执行问题的情形具体有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28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纳税义务,税务稽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执行报告》,经批后,连同整个案卷资料移交审理部门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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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情形下执行终结?河北在线咨询 2023-04-2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终结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申请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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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有几种情形香港在线咨询 2024-03-24终结执行有7种情形,具体如下: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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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是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3-04-11什么是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国家税务机关代理国家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纳税人而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根据各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分为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以及专案稽查。 税务稽查的具体范围 1、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以及税务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以及对扣缴义务人代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以及记账凭证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2、税务部门可以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