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环保验收的时间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6 22:02:32 116 人看过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中规定:.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应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处:

经商国家计委同意,现将《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

一九九二年五月六日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

第四条归档的文件、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档案的完整指按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将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

档案的准确指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项目(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档案的系统指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归档的案卷质量符合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具体编制工作,继续执行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图章规格尺寸为70mm50mm.

第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派员参加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当地的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九条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机构,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则分别由相关的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部门参加其竣工验收。

第十条档案验收应与工程验收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同步进行,重点应放在初步验收阶段。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工程)初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工程技术负责人,进行档案的自检工作,并做出档案自检报告。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时,在验收主管单位组织下,档案部门着重抽查项目档案的归档情况。工程规模大、档案案卷数量超过1000卷的,抽查15%的项目档案;工程规模小,档案案卷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30%的项目档案,评价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性情况以后,写出初验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限期解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按初步验收的改进意见在竣工验收前加以改进。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时,项目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应有档案的专题验收报告。工程规模较小的,则应在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的情况。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要有关于档案情况的评价。

第十四条档案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档案资料概况;

2、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3、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

4、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

5、项目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

6、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7、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及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

8、附表。附表中包括的条目:单项、单位工程名称、文字材料(卷、页)、竣工图(卷、页)。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六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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