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原因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8:36:30 373 人看过

一、公证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原因是什么

1、一般情况下,理由为用于申请执行的判决书已经过了执行时效。

2、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二、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流程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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