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量刑情节的规定:
一、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刑法总则或者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如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处罚。又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等,都是法定情节。
酌定情节,是刑法没有作出量刑的具体规定,只是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和经验,由法官灵活作出的量刑适用情节。如刑法规定,被判处罚金的,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和免除。
二、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
应当情节,是指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这是量刑是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决定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情节,是指在量刑时法官依法律许可或者法律授权在量刑时的先择性情节,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罪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
从轻情节,是指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在规定的处刑幅度内从轻处刑的各种情形。如: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人又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其损失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其过失人在造成过失后的作为,即是减轻情节,主动中止犯罪,也具有减轻情节。
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相反,是指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在处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的各种情形,如过失致人死亡,本应主动投案自首,采取积极抢救措施,但过失人却逃离,致伤者死亡,依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过失人逃离,不抢救伤者的情节,就是从重情节。
四、单功情节和多功情节。
单功情节是仅有一种量刑情节的情节,如累犯,只有一种量刑情节从重。
多功情节是对量刑产生多种可能的情节,如初犯、偶犯、中止犯等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交通肇事罪中的酌定量刑情节研究
首先在讨论量刑情节之前让我们先看看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从构成要件上看是指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这里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包括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综上可看我们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来执行,因为其中还牵扯到很多的交通法规和具体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给了具体的参照标准。
其次,法定量刑情节相关法律条文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这里不再赘述。
然而在酌定情节里主要是靠法官的自己的判断,牵扯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并且在实务过程中难以把握正确的量刑尺度,所以酌定情节值得探讨,在探讨酌定情节当中主要是交通肇事罪里酌定量刑情节的大致范围及考虑方向,本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重论述有关交通肇事罪的酌定量刑情节的参考范围及内容:
第一:从犯罪手段来看,交通肇事罪所牵扯的手段问题很少,一般不存在手段残酷问题,这里就不再赘述。
第二:犯罪时空及周围环境,这个方面是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因为交通肇事罪中,环境因素是造成交通肇事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个问题里面,着重要考察天气状况,地面状况等等。交通肇事的情况以及相关程度也会随着犯罪时间,地点,环境的不同而造成不同的后果。比如说在冰天雪地上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大雾中也极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那么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犯罪人在当时的主观过失程度有多大,分析但是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对比程度,关键是看是否是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前提下发生的,并且看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另外还要区别罪与意外事件,当然这一点的区分标准与罪于非罪的区分标准相同,在意外事件上当事人没有主观上的过失,这就要求当庭法官严格审查证据,严格分析当事人的驾驶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准确对照当时的天气状况以及路面状况,从而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严格利用间接证据来推断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有无预见等。
第三: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本文所讲的危害结果是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的,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具体规定,比如: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死亡两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来结果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应不同。但是本文所讲的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危害结果,并且需要在同一范围之内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财产上的损失,比如说构成造成三人重伤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但是造成的这三人重伤之后,由于及时治疗能够痊愈,或者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是很大,或者说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从而造成重伤可以适当酌定从轻量刑。对于量刑幅度法官自由掌握但是前提应该是酌定量刑。
第四: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直接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的程度,因而量刑当中应该予以考虑。在交通肇事罪里态度的问题有的时候可以直接导致案件的不同定性,也就是说犯罪人的态度在交通肇事之后有所转变的那么就会直接导致罪名的更迭,比如说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是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是严重残疾,并不是以一种积极救助的态度来救助受害人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当然若是行为人在案发后没有逃跑但是没有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或者是没有积极主动的对受害人进行救治都可以成为酌定从重量刑情节。
第五:有无前科,这里所说的有无前科要严格与累犯相区别,因为累犯属于法定情节。这里所讲的前科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平时表现以及有无被判刑劳教等情况。尤其是对于经常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部门处罚的可以作为从重判罚的酌定量刑情节。
第六: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里明确指出: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至于本条规定是属于法定量刑情节还是酌定量刑情节尚在讨论当中,本人认为这里所讲的应该是两种情节的综合体,因为在考虑量刑的时候肯定要把这个情节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来考虑,但是在具体的量刑范围,是否以赔偿的额度来确定量刑尺度,或者是量刑幅度应该是多少仍然属于酌定量刑的范围。所以本文把这条规定暂且列为两种量刑情节的综合体。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当中的酌定量刑情节大致就有六种即:犯罪手段,犯罪时空及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有无前科,最高院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在这六个方面里面,关键部分是犯罪时空及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问题。因为这些方面的证据审查在实务当中极容易出现混合分不清,这样不易对犯罪人准确定罪量刑。比如说当时的大雾天气造成当事人没有辩清是否撞到受害人从而继续行使造成受害人无法救助而死亡。那么这就要求公检法系统的紧密配合严把证据关,必要时进行侦察实验,从而判断当事人的主观过失并判断辩护理由是否成立。那么综合本文的主题思想还是说准确审查相关证据,通过主观过失客观违法行为来把握罪与非罪,再而通过主观态度、具体环境、危害结果、相关法律规定等来准确把握酌定量刑情节既而判处公正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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