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的诉讼时效是否适用3年
《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法》第26条是对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规定,其将“二年”、“五年”索赔时效的性质明确界定为“诉讼时效”,对保险索赔时效性质认识将不再有争议。
二、什么是保险金请求权丧失时效
所谓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也称“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法定时限。保险索赔时效为《民法典》所指“法律另有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
(一)一般保险的索賠时效
《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除人寿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保险索赔时效期间为2年,该保险索赔时效为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这与我国《民法典》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人寿保险的索賠时效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它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因为人寿保险是满足人的生存状况需要而设定的,与其他保险不同,请求权的时效应当长一些。
(三)索賠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险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第26条将索赔时效的性质明确界定为“诉讼时效”,虽然新法对索赔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未作规定,但有关索赔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仍应适用民事基本法---《民法典》的规定。
三、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起算点
一般保险索賠时效期间起算点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这里所指的“保险事故”一般比较好理解,如:车辆损失保险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计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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