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和票据的必要项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5:20:15 442 人看过

无追索权[WithotReco~e]票据债权人丧失其本应享有的向债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均无追索权利。

(1)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注明了免责条款,持票人对该出票人或背书人丧失追索权。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对出票人只承认其可免除担保承兑之责,不承认其免除担保付款之责。

(2)持票人未在合理时问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承兑。

(3)发生退票后,持票人未在法定的时限内发出退票通知或作成拒绝证书。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未按规定期限通知者并不丧失追索权利,但因其怠于通知而发生损害时,应负赔偿之责。

(4)票据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因时效过期而丧失追索权。

(5)背书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如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则因时效过期而消灭。见追索权。

票据的必要项目[ReqisiteItemsofNegotiableInstrment]各种票据依票据法之规定所应记载的项目。票据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票据的成立与否,需视其书面形式要件是否符合一定的规范。对票据上应记载之必要项目,各种票据法的规定大同小异。总体来说票据上记载项目分为二类。(1)必须记载项目:包括表明票据种类之票据文句,即汇票、本票、支票(英国票据法和美国流通证券法无此规定);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为无条件支付承诺);出票年月日;出票地;出票人签名;付款日期;付款人;付款地;收款人等。有的票据法规定欠缺必要项目之一者,不发生票据效力,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条规定:票据欠缺规定应记载事项之一者,除下列规定者外,不发生汇票之效力:汇票未载付款日期者,视为见票即付;未载付款地者,以记载于付款人姓名旁之地为付款地,同时视为付款人之住所所在地;汇票未载发票地者,以记载于发票人姓名旁之地为发票地。有的票据法则规定,票据上如有缺项,称为缺项票据,可根据规定予以补齐,使票据仍然有效。(2)任意记载项目,如出票条款;利息条款等。见汇票的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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