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土地使用权申请书内容包括哪些?
(一)使用说明
1、土地登记申请书
(1)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
(3)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填写申请书。
(4)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
(5)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2、土地登记审批表
(1)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按各共有使用权人的土地情况分别填写审批表。
(3)审批表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3、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簿由每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土地登记簿以物的编成为基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1)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记时,只填写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2)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土地登记时,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3)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进行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4、土地归户卡。
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二)填写说明
1、栏目填写内容
共用宗卡号共用宗时,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的编号。共用宗卡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地号地籍调查中的地籍编号,即宗地的编号。图号宗地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坐落宗地所在地的名称。
权利人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土地申请人(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
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土地归户卡填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归户卡的日期。
2、登记类型
填写土地登记的具体类型,如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登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
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事项
(1)登记的其他内容(总登记、初始登记时填写):
①土地分类面积。如果宗地含多种用途,且各种土地用途能计算出面积的,按各类用途填写土地分类面积。
②界址坐标。地籍调查成果所得的宗地界址点坐标,包括界址点点号和坐标(x,y,z,单位为米)。
③土地使用权取得日期。
④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
(2)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事项:填写初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异议、预告、查封等其他登记的登记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时,除填写以上内容外,还应填写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权利人、内容、范围、设定日期、存续期限、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号等。
综上所述,如果在填写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范本时,又不了解或不确定的内容,都可以按照上文所提出的各项内容作出填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宗地的土地使用者不是一个人的话,是需要写多份申请书的,而且,在写申请书的时候,确定不需要填的内容需要画斜线填充。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享有,公民只有其使用权,故国家针对土地颁布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相应证件。一般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也做出了明细规定,严禁不法分子借机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是返还土地使用权的话,也有严格的要求及其相应的程序,以免其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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