刹车失灵
因刹车失灵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少见,林-女士近日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
林-女士一家三口驾车出游,当行驶到高速公路某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行为第三方受伤住院治疗。
林-女士本以为自己投保了三者险,因而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岂料,保险公司却以林-女士“没及时养护车辆致使汽车刹车不灵”为由拒绝理赔。但林-女士称,由于自己及丈夫工作繁忙,并没有多少时间去养护汽车,但若遇到汽车任何零部件发生故障的情况,他们会马上送去修车厂修理,从不延误修车时间。对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林-女士也颇有微词:“又不是我们故意让刹车失灵的,这完全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
无独有偶,家住上海的刘先生也向保险公司申请车险理赔时遇到了类似的拒赔情况。他对此提出疑问:保险合同上并未写明“车主必须定期及时养护所投保的车辆”这一项,况且,并非所有车主都花时间去定期养护车辆,一般都是等车出现故障后,才拿去修车厂维修的。以此理由拒绝赔偿三者险是否合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有点牵强?
对此,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在以往的理赔案例中,确实有不少保险公司因为这样的理由而拒绝埋单的案例。保险公司的观点认为,对于投保物品,被保险人有义务对其质量、客观环境等进行实时观察,并有义务向保险人告知其风险变化等情况。如果因这类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要照单全收的话,保险公司的风险会很大。
据一位维修厂工作人员介绍,造成刹车失灵的原因很多,一是对刹车系统缺乏必要的保养,刹车总泵里杂质太多、密封不严、真空助力泵失效、刹车油过脏或几种刹车油混合使用受热后出现气阻、刹车总泵或分泵漏油、储气罐或管路接口漏气;二是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机件失灵,如长时间下坡会使刹车片摩擦生热、刹车功能完全失效;三是由于严重超载,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加大了车辆运动惯性,直接导致刹车失灵。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可以看出,发生刹车失灵的意外情况主要缘于车主在保养或者操作上的主观失误因素,同时也有部分客观因素的可能性。所以专家建议有车一族,为了避免麻烦以及自身的安全保障,一定要及时保养车辆并运用合理的驾驶技巧,提前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
酒后驾车
酒后驾车,肇事损失是否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孙先生的来信中,他开门见山地提出了这个问题。
孙先生驾驶途中与其它车辆发生主追尾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孙先生酒后驾车,应负全部责任。孙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他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但保险公司以孙先生酒后驾车为由表示拒赔。“车险保单条款中明确,保险公司不负责因驾驶员饮酒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保险法》也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此发生的事故赔偿责任,酒后驾车就属于这种情况。”
酒后驾车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喝醉,明知酒后驾车危险,还开车。一种是只喝了一点酒,发生事故主要是因为过失引起的。对酒后驾车,商业三者险是明确不赔的,交强险则规定可以由保险公司先垫付抢救费用。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免除酒后驾车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会不会变相纵容酒后驾车行为?”
案例三
事故私了
事故后“私了”的做法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家住宁波的苏先生驾车在路上发生追尾剐蹭,交警认定苏先生负责。因为对方车辆受损部分非常小,因此双方通过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苏先生付给对方赔偿金400元。可是,当苏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这400元第三者险时,保险公司以“没有进行现场勘验定损”,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由于苏先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勘验,所以拒赔。
据记者了解,保险公司不愿意“私了”,主要是担心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有骗保的可能。保险公司认为,车子在路上发生碰撞,碰撞程度到底有多严重,应当由保险公司来定损。否则,人为造假的可能性很难避免。如果这类道德风险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负担,保险公司反过来会通过涨价来化解。这样对于更多的车主并不利。
一家财险公司车险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对于私了是不赔的。即便交警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车主私下的“解决方案”保险公司也不会认同。事故发生后,维修前必须要由保险公司定损员勘查定损,这样的情况下,才能正确确定事故理赔金额。
而对于“私了”,各家公司操作不同,但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对于“私了”是不认可的。即便对个别“私了”,保险公司最终买单,但这类“私了”一般金额很小,一二千元以内。且保险公司到场后,事故责任认定双方没有异议的,这样的情况,即使交警不到场也可以“私了”。但换个角度看,由于保险公司也到了场,这样的“私了”也不算是真正的“私了”。
案例四
收费停车场内丢车
车被盗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这本是一次最平常不过的保险理赔,却因为被盗地点发生在停车场内,而引发了一场持续数月的保险纠纷。为了拿到应得的理赔金,秦先生至今仍纠缠在停车场和保险公司之间。
家住常州的秦先生出外就餐,将车停在这个餐厅的车库中。吃完午餐后,秦先生来到车库后发现,寄放的车辆已不见踪影,于是向停车场管理员进行询问。管理员称,刚才由于打瞌睡没有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并建议秦先生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部门对该停车场的一番调查,认定秦先生的车辆已被盗。
与此同时,秦先生也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秦先生认为,他为车上足了保险,其中包括盗抢险,保险公司理所当然应该为这次被盗车辆埋单。同时,他也向停车场方面提出了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随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通过对此案的分析,保险公司认为,这是一起因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所引起的被盗案件,停车场方应对秦先生的车被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月过后,秦先生的赔偿金仍然没有下落。秦先生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定,根据《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要求秦先生先向停车场索赔。
然而,对于秦先生提出的索赔,停车场方面也拒绝赔偿。面对保险公司和停车场相互推卸责任、均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和支付保险金时的情况,秦先生气愤不已:“我的车明明是在停车场丢的,停车场却不肯赔;我的车也明明上了盗抢险,保险公司也拒绝理赔。难道,我只能自认倒霉吗?”
于是,秦先生开始找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秦先生丢车时是将车停放于收费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保管,秦先生向停车场缴纳停车费,也就是说秦先生与停车场构成了有偿存放的保管关系,既然秦先生的车在停车场被盗,停车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停车场对秦先生停放在其处的车辆被盗的事实,应承担保管不力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条款向秦先生支付保险赔款,保险公司随后可行使追偿权,要求停车场支付该笔费给保险公司。
案例五
超载撞人
超载车辆出了车祸,保险公司赔不赔?因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超载”为由拒赔,家住上海的龙先生近日打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龙先生是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他驾驶着运输车前往送货地点,途中将前方在机动车道内同向骑自行车人撞死,龙先生的车辆严重破损。交通部门经过事故勘察后认定,龙先生因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而对方因在机动车道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从发生车祸的那天起,龙先生和他所在的单位一直在为事故损失
埋单,包括修车费用及赔偿受害者家属。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对方的妻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原告赔偿20万余元。经过当地人民法院调解,龙先生和他所在的单位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合计12万元。
当龙先生和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龙先生超载为由表示拒赔。龙先生对此十分不解,“不是保了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了吗?车子出车祸,修车费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是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的吗?”龙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就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及时查勘了事故现场。
保险公司拒赔的态度非常明确:龙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在事发时不符合装载规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保险合同上约定,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龙先生觉得自己应该获得赔偿,他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所称事故车辆不符合装载规定的拒赔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业内人士认为,法院在判罚这类案件时时有分歧,关键要看超载是否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n(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n(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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