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3 13:30:10 321 人看过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参保及基金管理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煤炭开采业暂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煤炭开采业参加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具体意见另行制定。我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时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参保职工身份证的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名册。单位发生参保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情况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5个工作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三)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工资总额;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工资总额。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缴费费率可以上下浮动。

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0.8%;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1.8%;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3%(煤炭开采业除外)。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按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启动实施一年以后,实行费率浮动,并适时调整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实行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调整基准费率由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行署批准后执行。

(六)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1、工伤医疗费;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生活护理费;

5、丧葬补助金;

6、供养亲属抚恤金;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辅助器具费;

9、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10、劳动能力及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

11、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实行地区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分级负责、责任共担的办法。各县市当年征缴的基金扣除储备金后不足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的部分,地区调剂50%,其余50%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垫付。发生重大事故经核定应由储备金支付的,按规定从储备金中支付。地区对各县市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拨付。

(八)按《实施办法规定,提取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作为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财政专户。储备金用于全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行署垫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行署同意后支付。

(九)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毕节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及地直企业由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十)各县市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汇总后,上缴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一)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3%提取工伤预防费作为开展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知识培训等工作。

在上缴的工伤保险费中应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每年底前由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比例拨付到各县市。

(十二)各县市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及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由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支付。(十三)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实行上月缴纳,下月支付原则。单位参保时间从缴费的下月起计算。

二、关于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十四)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属各县市辖区内的,其工伤认定申请由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并调查取证,从受理之日起4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属毕节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地直的,其工伤认定申请由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认定。

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十五)认定工伤的条件和不认定工伤的条件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工伤认定程序按《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的规定执行。

(十六)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在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报告工伤事故或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因工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十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其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单位法人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

4、工伤受害人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有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证明书。

6、属下列情况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提交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3)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

(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十八)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他申请人(指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提交本实施意见(十七)条第1、3、4、5、6、7项规定的材料。

(十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照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受理,并下达受理通知书,受理时间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十)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及举证责任按《条例第十九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工伤认定的时限按《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不符合管辖权规定或者无书面委托代理关系的;

2、不符合有关申请时效规定的;

3、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其它情况。

(二十三)地区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和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立按《条例第二十四条执行,其常设办事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设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劳动能力鉴定及其相关的日常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1、负责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2、停工留薪期和医疗终结期的确认;

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4、职业康复的确认;

5、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

6、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7、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8、接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十四)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的30天内向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

4、患职业病职工的职业病诊断书以及职业病史证明材料;

5、工伤职工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十五)劳动能力鉴定的分类和分级按《条例二十二条执行,其标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执行,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二十六)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其要求复查鉴定按《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二十七)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人申请再次鉴定,鉴定结论没有改变的,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八)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名单。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协议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在伤情稳定(生命体征平稳)后的5日内转往当地协议医院就医。

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未按前款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经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进行康复性治疗的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十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及待遇按《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三十)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按《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十一)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1、按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发给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2、报经同意到外地就医的工伤职工,按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交通、食宿费用;

3、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

5、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时的伤残津贴;

6、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其它费用。

(三十二)职工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违反规定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擅自转院发生的费用;

4、接到出院通知后,拒不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6、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十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退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十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经本人申请,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参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的,经其直系亲属申请,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单位参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三十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其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执行。

(三十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其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标准执行。

(三十七)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三十八)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

(三十九)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亡职工生前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四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其工资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条例第三十九条执行。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实施意见(三十九)条执行。

(四十一)申请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或用人单位、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四十二)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按《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四十三)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必须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四十四)职工工伤医疗终结经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四、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四十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四十六)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的事项应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十七)因工伤保险事项申请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的,按《条例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四十八)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相关部门在年审用人单位证照时,应按《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年审。

(四十九)在工伤调查办理过程中,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导致不能认定工伤的,中止工伤认定。同时,书面告之申请人可申请劳动仲裁,待劳动关系确定后继续办理。申请劳动关系确认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五十)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和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又在其它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发生工伤事故时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五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十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2、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十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时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五十五)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2、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十六)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处理按《条例第五十八条执行。

(五十七)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五、关于有关涉及问题的明确

(五十八)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工伤保险工作。

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行署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五十九)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区统筹管理。

(六十)本实施意见所称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六十一)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执行。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十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与各类企业的一致。

(六十三)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条例、《实施办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进行补充完善。

(六十四)本实施意见由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六十五)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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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
    2023-06-05
    239人看过
  • 山东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2年实施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并且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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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州、市(地)级统筹(以下称统筹地区)。第四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地)、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统筹地区应当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并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缴费率。
    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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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工伤律师新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
    2013年9月1日,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9月1日起在合肥市施行,合肥专业劳动工伤律师高飞提示,相对原办法,最主要的变大在于工伤五级、六级伤残的赔偿金额有了较大的提高。五级、六级伤残赔偿标准提高原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新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特殊工伤认定有新要求(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二)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2023-05-05
    261人看过
  • 岳西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岳西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岳西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业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月九日岳西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我县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额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由县财政负担,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负担。第二条县劳动和社会保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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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毕节地区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综合知识
    1、劳动者发生工伤,一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赔偿给劳动者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人单位则应依法赔偿给劳动者其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费用。2、具体赔偿情况则要看具体情况。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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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界对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
    对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09-07-29一、决议征求意见稿思路很好,很多修改具有突破性的意义:1、增加了《工伤保险条例》对管辖范围,是法律更加成熟。2、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很实际,也避免了长期存在的双赔怪现象。3、决议加大了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督促力度的同时也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范围,非常好,但需要加大执行力度,否则会造成保险费收缴不利,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徒增,入不敷出的困境。二、部分修改有不妥之处,如下:1、第六条取消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否定工伤的条件不合理。治安管理条例是重要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治安秩序、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工伤保险条例》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否则会产生错误引导,使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诸多条款难以执行。特殊情况下甚至出现职工因暴力解决工作纠纷受到企业严厉处分的同时,还享受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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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浮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意见要求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行业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二、参保方式和缴费办法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和行业风险类型确定缴费比例,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超过1亿元的,按照缴费基数的1.2‰缴纳;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低于1亿元的,按照缴费基数的1.5‰缴纳。以后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实行浮动费率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上年度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安全生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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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周口市政府发布文号:周政[2010]70号周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方式和内容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中心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从2010年12月30日起,全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即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
    2023-05-03
    239人看过
  • 三明市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7〕95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根据农民工就业状况差别大的特点,按照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分类参保,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障。根据现阶段农民工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工资收入水平较低和相当部分农民工今后要返回农村的特点,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办理。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措,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不设个人账户。二、大病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农民工都要纳入社会医疗保障。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原则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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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8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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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21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住宿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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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09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因工死亡职工的决定书;(二)供养关系的明文件;(三)供养亲属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四)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提交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五)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六)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七)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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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2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但需扣除
    • 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20年实施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02
      现在由我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1、《》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 2、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费、费的征缴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