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禁区区域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禁捕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暂定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地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凡拥有“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4年11月30日前,到当地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登记,听候处理。逾期不登记的,查扣后从严处理。
凡利用“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活动者,必须在1994年11月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惩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条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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