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笔录和刑事笔录的异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30 20:52:35 79 人看过

两者的区别:含义不同、记录内容不同,刑事笔录记录的是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行政笔录记录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的供述,问话对象不同,刑事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行政笔录的对象的行政相对人,适用范围不同,行政笔录适用于行政案件,刑事笔录适用刑事案件。

行政处罚做笔录的要求是什么

(一)制作及时。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笔录中应当如实的记录检查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二)记录客观。现场笔录应当客观的如实反映现场的情况。不能加入任何主观的判断、评论,更不能带感情。在记录或者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带着主观好恶、主观目的,有倾向性的去收集案件证据。例如只收集用于证明当事人存在某种违法事实的证据,而忽略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事实的证据,或者不收集当事人的困难等客观原因、只收集当事人的“有罪”证据,而不收集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证据;或者只收集当事人在现场对案件事实的供述,而不收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

调查应当客观、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也是执法的生命。如果执法工作不能客观,不能公正,那执法行为自身的合法都将受到怀疑。因此,客观、公正、全面的如实记录案情,才是一名合格执法人员应当的作为。

(三)内容全面。应当全面记录现场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检查人员、见证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是否在现场、当事人是否陈述申辩、当事人是否阻挠检查、案由、是否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场人员、在场人员的活动、当事人及在场人员的言词、检查场所的位置、周边有无明显标志、隐蔽程度、场所内物品及设备的分局、涉案物品的详细情况、证照、账册、票据、是否有待装车货物等等。并可以采用拍照、录像、及时询问当事人、证人等方式对现场笔录予以补强。

(四)行文规范。现场笔录正文一般包括:时间、检查人员、案由、现场具体情况(例如:位置、店招、场所房屋结构、面积、室内设施及布局、在场人员及其活动、涉案物品详细情况、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证照情况)、需要记录的其他问题等几个主要内容。

现场笔录中的记录,应使用标准、规范、准确的语言,除记录在场人的言词以外,不能使用方言。应使用规范的汉语简化文字,除记录现场实际存在的繁体文字、外文、拼音、符号、图形以外,不能使用繁体字。应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用语,不能使用诗歌、小说、散文等文体以及类似语句。用词应当准确、朴实、简洁,不使用华丽语言或者渲染性的辞藻。不使用感叹语气。不得使用模糊的词语,特别是涉及案件性质认定、处罚幅度的事项应当用语准确,比如涉案商品数量,是多少就是多少,不能记录为“大约”、“大概”、“估计”等,数字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汉字同时记录。

整体行文应当具有条理性,有明晰的顺序,通常按照空间顺序记录,也可以按照检查的时间顺序,也可以围绕现场情况、证据的主次进行记录。行文详略得当、突出重点的同时不忽略细节。

整个笔录不应当留下空白,最好不分段落。应当争取卷面整洁,不得在笔录中随意涂改、加字。有修改的地方应当交由当事人签章、按指印确认。在结尾处应注明(以下空白),并经当事人确认。多页的,每一页应当写明页码序号,由当事人、见证人按骑缝印确认。

(五)技巧灵活。在现场检查时,通常未取得足够的证据,当事人是否配合,对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很大的影响。文字、语言技巧丰富多样,需要执法人员用心去揣摩、实践、提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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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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