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构成拒绝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虽未拒绝支付价款,但逾期履行同样构成违约,在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下,买受人应承担利息损失。
承担利息损失是买受人在付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付款义务(违约)的法律后果之一,买受人违约之日即为利息起算之日。故利息损失与价款支付期限关系密切,价款支付期限决定了利息损失的起算起点。价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利息开始起算。
一、因双方没有变更支付期限的意思表示,故不能将王某出具欠条之日视为支付期限届满之日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对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依据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应适用同时履行的原则,即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总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出具欠条的情况相当普遍并且欠条的形式多样,在欠条注明付款期限的情况下,欠条注明的付款期限即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欠条注明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在欠条未注明付款期限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买卖合同中双方的约定确定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简单的以买受人出具欠条之次日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起点。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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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又称买方,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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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的期限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2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这是借款人的义务之一。 1、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去支付利息,即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对支付利息期限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借款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3、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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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怎么规定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安徽在线咨询 2023-08-17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就协商,协商不成的,买受人就到出卖人的营业地付款。 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则在交付地支付货款。 总之,民法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和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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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27《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 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 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 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买受人是否可以参加第二次竞拍法律未做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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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0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以拖欠1000万工程款以日万分之三计息,年息可达百万,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款项,可以有力弥补承包商损失。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