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及引领新常态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高频词汇的当下,新常态一词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同样具有现实借鉴价值。所谓新常态,乃相对于常态而言,后者或最早语出《旧唐书·窦申传》,趋势附权,时俗常态,彼时意指通常或本来之状态。至于新字,形声,从斤,从木,据《说文》,新,取木也;后世常引为更新之意。文字明白如话,新常态较之于常态,其固然有维系原始状态的深藏若需,又包含不断探索的继往开来。
如是观之,审视常态与新常态差异化发展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面临的挑战。应当注意到,相对于错综复杂的成人刑事案件而言,大多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处分比较直接,在事实与证据认定及定罪量刑上较少需要艰深的法理考量。而之所以在各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运作中呈现出不同做法,大多或可归因于当地未成年人检察或审判基于相应职能外向延伸程度的不同。一些类似的案件,在捕、诉、判等具体程序和阶段,对未成年涉案人的司法处分有时会存在天壤之别。这种地方或地域差异性,在司法工作者专业水准不断提升的今天,往往会更多归结于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配套社会支持机制的缺失,这在中西部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层实践中尤其屡见不鲜。
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或可视为过去若干年基于检察及审判业务职能必要延伸的定格化。然而,回顾与展望少年司法特别是未成年人检察过去30年时,少年司法不单单需与传统司法左冲右突,更需与司法之外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中寻求破局,而后者更显得日渐急迫,其重要性与日俱增,成为与成人刑事司法最大差异性之外显所在。而这,或是少年司法发展的新常态。
少年司法肇始于北美,发展于欧日,至今已有110多年的历史,成为推动各国未成年人保护、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与偏差的利器。如同天下无贼的理想大同世界,考虑未成年人尚不成熟的人格特质及滑向犯罪边缘的社会副作用力,各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虽多源自成人司法,但无不对未成年犯罪人尽可能网开一面,以期其改过自新、顺利重返社会,成为对所在社区有所贡献的一分子。拘于国情,各国少年司法体系特点各异、效果不一,然均经长期历史演变而逐渐成型。虽然少年司法因社会政策某些变化而不免时常进退辗转,但在整体上仍彰显出较强的制度优越性。
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一些初步理念与实践探索曾于清末民国期间昙花一现,其真正步入大众视野不过半个甲子的光阴。30年弹指一挥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于中国的发展与进步之作用不可谓不巨大,其将国家亲权、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等一些核心概念逐步引入到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层面,直至普通民众的观念中,带动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整体推进。不过,尽管都是少年司法,然而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差异却是不容忽视的。除了基本国情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总体状况把握及国家亲权法则反思外,首当其冲的便是社会支持体系的巨大差异。缺乏社会支持体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无异于唐代诗人白居易所言之我有心中愁,知君剪不得,其与成人刑事司法区别度甚低。
有鉴于此,1985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1.3条要求各会员国应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其他社区团体及学校和其他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降低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频率,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东亚及太平洋地区2001N2010年为儿童的承诺(北京宣言)》第32条亦特别约定,欢迎社区、当地政府、社会、文化、宗教、商界、媒体、群众组织、儿童组织、民间社会分担责任,以保证儿童的福祉。在这一范围内,支持向其他组织赋予权力,使其为儿童的最大利益发挥更大作用。这些国际条约都规定了通过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式来应对未成年人问题和未成年人犯罪与偏差,体现出浓郁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理念。
近30年来,在新保守主义与新古典主义影响下,主张少年司法刑事(成人)化及加大对问题少年惩罚而非矫正的观点日盛。其影响已在多国少年司法实务中逐步显现,在未成年人犯罪与偏差居高不下的国家更是如此。但这并未动摇少年司法的核心理念,反而敦促各国学者与政府相关部门摒弃原有陈腐观念,正视体制内的既存问题。一方面对少年司法废弃论坚决予以回击,坚守国家亲权与儿童福利理念。另一方面,又需要审时度势,做到适时扬弃以更好地坚持与发展少年司法。于此之中,隐约可见常态与新常态间的激烈博弈与适时妥协。
同样是这30年,在欧美诸国少年司法愈加趋向保守之势时,我国少年司法整体仍徘徊于初构阶段,尚不及奢谈全面而深刻的理念与道路反思。然而,这在某种程度上未必一定是短板,至少在搭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伊始便有可能在借鉴与消化基础上,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实际情况而构建起既符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发展一般规律又切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社会支持体系。
当然,这种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重点不仅仅在于有效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偏差的防治,更在于通过社会化的层层衔接,推动未成年人切实认知并勇敢肩负起己身对所犯罪错的责任以及抓住由此而来的改过自新机会,实现顺利重返社会的终极目标。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美国联邦《未成年人司法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提醒,对这些问题应该通过双轨常识方式予以处理,即通过提升以下方面最大程度满足个别未成年人及社会需要,特别要求通过协调多个地方服务体系,使得未成年人司法与犯罪预防项目满足未成年人需求,从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并帮助不法未成年人恢复极具创造力的生活。换言之,这种社会支持体系应当尽可能涵盖多元化的司法处分导向,不但要顾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及时矫正及除标签化,亦要将回归社会的终极目标纳入现实考虑。而后者的实现,实有赖于复合型社会支持体系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格的矫正,正可谓层层相连,环环相扣。
与其他司法业务部门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未成年人检察及未成年人审判更加需要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的搭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道是,樱桃好吃树难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从来都不是简简单单的,我们十分欣喜地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基层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不断提升专业业务水平的同时,更把拓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作为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发展的重点之一并不断突破,逐步形成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新常态:既有对固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坚守,更有对社会支持体制建设不断加强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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