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该怎样确定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决执行之日。因此,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尚未送监执行的期限应当计入2年考验期内;但是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验期内。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是指对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至裁定减刑之日之间相隔的时间应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内,但罪犯在死缓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和缓期执行的2年考验期不能计入有期徒刑的期限内。如果从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时间起计算刑期,等于延长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因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到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书之日,还有一段时间,如果不计算在有期徒刑期限内,等于延长了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
二、服刑多久可以开始减刑
一般来说,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符合减刑条件的,至少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至少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6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必立即执行,可以同时缓期二年执行。这是中国独创的法律制度。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决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法律对限制减刑仅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死缓罪犯应适用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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