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1996]14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体改委、省劳动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体改委、省劳动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下发后,各地十分重视,正在积极、认真地组织实施。从总的情况看,企业和职工反映良好,运转正常。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较为突出的是个别地方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审批企业岗位技能工资。一些企业未能按岗位技能工资制兑现职工工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少数企业甚至弄虚作假,给贯彻实施工作带来了困难。为了保证赣府发[1995]50号文件的顺利贯彻实施,我们在组织专门调查,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中人”(即赣府发[1995]50号文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第一部分养老金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与否的大事,各地应高度重视,必须严格按照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条件和要求办理。各级劳动部门要组织力量,对1995年9月30日前已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进行认真复查,并严格按照实行岗位技术工资制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凡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应予以取消,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认定,符合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按以下规定确定该企业“中人”的第一部分养老金。
(一)1994年12月31日前已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从批准执行之月起,按照岗位技能工资兑现了职工工资,并按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工资总额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照岗位技能工资计发“中人”的第一部分养老金。
(二)1994年12月31日前已实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从批准执行之月起,按照岗位技能工资兑现了职工工资,但并未按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允许企业在1996年6月30日前,按照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工资总额补足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后可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中人”的第一部分养老金。否则,只能按职工本人1994年底标准工资加一级工资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
(三)1995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从批准执行之月起,按照岗位技能工资制兑现了职工工资,并从批准执行之月起,按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工资总额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的,才能按照岗位技能工资计发“中人”第一部分养老金。
在企业和职工按岗位技能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满1年期间内,符合条件,经批准离退休人员,先按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加一级工资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待企业和其他职工按岗位技能工资制工资总额缴费满1年后,再按本人岗位技能工资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并补足此前已发放的养老金与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养老金的差额部分。
(四)凡按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中人”第一部分养老金的企业,以后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不低于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鉴于基本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国民收入第二次分配的范畴,其宗旨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与一次分配相比,应更多地考虑体现公平的原则。因此,由于工资制度不同而产生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待遇差距问题,应在今后通过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予以调整,逐步缩小差距。
四、关于企业效益工资作为计发“中人”第一部分养老金问题,省劳动厅、省体改委赣劳社[1995]19号文第42条对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在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加一级工资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已考虑到企业效益工资的因素,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其他的效益工资均不能再重复作为计发“中人”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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