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三十周岁四个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哪里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办理领养手续需要的证明材料
领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领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领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领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领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6.领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7.领养人和被领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领养子女的,应共同到领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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