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核算可减兼营行为的税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1:23:19 449 人看过

具体分析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不同税种、不同税率。这种类型的税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一个增值税纳税人可能同时经营应税和免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分别核算企业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至5%,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所以,如果将营业税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税负支出。

例如,xx物资公司属增值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钢材90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10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时:应纳税额为(900+100)/(1+17%)×17%=145.30(万元)。

分别核算时:应纳税额为900万元/(1+17%)×17%+100万元/(1+13%)×13%=142.27(万元)。

可见,分别核算可以为企业减轻3.03万元税收负担。

再如,xx商厦1月份共销售商品900万元,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收入为100万元,则应纳税款的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时:应纳税额为(900+100)万元/(1+17%)×17%=145.30(万元)。

分别核算时:应纳增值税为900万元/(1+17%)×17%=130.77(万元)。

应纳营业税为100万元×5%=5(万元);总共应纳税额为130.77万元+5万元=135.77(万元)。

利用分别核算法,xx商厦节省约税款9.53万元。

又如,xx粮食发展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增值税免税农业产品和适用17%税率的应税加工食品。xx粮食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每月的农业产品销售额预计约为60万元,加工食品含税销售额预计约为40万元;用于生产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预计约3万元,用于加工食品的进项税额预计约为2万元。

未单独核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为(60+400/1.17×17%-(3+2)=9.53(万元)。

实际销售收入为60+40-9.53=90.47(万元)。

单独核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为40/1.17×175-2=3.81(万元)。

实际销售收入为60+40-31.81=96.19(万元)。

企业单独核算每月可以节减增值税约5.72万元(9.5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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