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和朋友在重庆市涪陵区租住了一家公司一楼的5个店面做生意,但3年后,该公司负责人想卖掉这栋楼,胡某便让该公司轻松签订了购房口头合同。但不久后,该公司负责人因不满胡某不能一次性付款,便以160万元的价格将楼房卖给了陈某,胡某只好以204.88万元的价格从陈某手中买回楼房。后来,胡某以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名义起诉该公司。根据法院一、二审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胡某的优先购买权,需要赔偿胡某34.88万元房款。
优先购买权主要分为四种
在上述案例中,胡某作为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公司在出售房屋过程中忽视了胡某的优先购买权,故判决其赔偿差价。在现实生活中,不仅房客有优先购买权。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他们也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之一要出售房屋的,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此外,共有房屋的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关于鼓励职工购买旧公房的意见》,出卖人出售的住房为旧公房的,原居民优先购买。
此外,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房改的意见》,职工购买公房,购买满5年后入市销售时,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买卖房屋时,一定要注意优先购买权。如果您在房屋买卖中忽视了优先购买权,有优先购买权的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也就是说,你花在买房或卖房上的所有时间和精力都被浪费了,所以你必须谨慎对待优先购买权。
在出售房屋前,确认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或共有人放弃了房屋的使用权,并要求对方出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如有必要,在合同中写上“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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