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扩大
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未来扩大受案范围是总体趋势。
立案不受干预
相关条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北京市第一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认为,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
可口头起诉
相关条款规定,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头方式起诉。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
应登记立案
相关条款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龙非说,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行政首长出庭
相关条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王敬波解释说: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王敬波说,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可跨区域管辖
相关条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龙非说,行政审判面临的症结性问题就是行政的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十分有效的强心针。
起诉期限延长
相关条款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此,王敬波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
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对此,专家姜明安指出:行政诉讼本来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姜明安指出,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它的解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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