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方未撤销前能转让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所谓狭义的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指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内而未被撤销时的效力而广义的可撤销合同的效力,除此之外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的效力,二是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届满未被撤销或在此期间放弃撤销权后的效力。严格地说来,所谓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指狭义的。因为当可撤销合同被撤销时,可撤销合同已变成无效的合同,是不能称作可撤销合同。同样,当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届满未被撤销或在此期间放弃撤销权时,可撤销合同已成为有效合同,也是不能称作可撤销合同。
一、合同转让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的转让作出不同的划分:
1.合同的全部转让和部分转。
根据合同转让的范围不同,可将合同转让分为合同的全部转让与合同的部分转让。所谓合同的全部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部分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根据合同转让的内容不同,可将合同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为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为合同债务承担,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二、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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