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赠与合同关系,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成立的本质在于双方合窟,赠与合同也不例外。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与人,受赠与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的财产时,赠与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
所谓无偿法律行为,指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只接受该利益并不因此支付相应对价的法律行为。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接受赠与物不必支付报酬和对价,但是有可能要付出代价,甚至要附随一定的义务。
第三,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仅享有主要合同权利,如赠与合间的受赠人只享接受标志赠与合同特征的赠与物的权利;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并不否认赠与人同时享有权利和受赠与人负有义务的可能,只不过这种权利和义务并不标志赠与命同的特征,不能决定合同的性质。
第四,赠与合同是诺-成合问。
它不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口第五,赠与合同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
赠与合同生效
赠与合同中口头赠与合同经常出现问题。所谓口头赠与合同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对无偿给予财产只用语言达成一致意见而无文字记载。这种合同因为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故常常发生纠纷。处理这类问题时,不能轻率地断定该赠与合同有效或无敛,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判断。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性合同,民[J仅赠与人负有给付义务,而受赠人不负任何相互对应的义务,也无需偿付任何代价即可获利。为此如果一味要求赠与人对其"口头支票"、"戏汀"等口头行为必须负责任,这样似乎对赠与人有所不公。为此,民法典要求口头赠与合同的生效除应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币以财产的交付作为另一特殊生效要件。也只有这样,才可判定财产的无偿给付确系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戏言。
赠与合同无效
赠与合同无效的原因可以归纳为:
第一,赠与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赠于人能够正确理解自己无偿给了二他人财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能够独立进行自己意思表示的能力。否则无放。
第二,赠与人作出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必是自觉自愿的门反之,若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赠与无效。
第三,赠与人必须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赠与人是有处分权能的。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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