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10:22:33 140 人看过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标准是一次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方式如下: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山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镇区、各职能部门应配合本预案的实施,制定相应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逐步建立我市应急救援体系。

各镇区、各部门制定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于4月30日前报市安委会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一、总则

(一)为了有效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和确保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二)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属有关单位及有关企业要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分级管理和实施。

二、重点防范的危险行业和场所

(一)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行业;

(二)油库、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商业集贸市场、大型商场、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旅游景区景点。

三、市政府各职能部门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职责范围

根据《中山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各职能部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重点行业、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一)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并按规定参与重大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市交通局负责运输企业、车站、码头、渡口以及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中山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四)市国土资源局、市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山石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市建设局负责建筑、燃气经营企业和从事建筑现场施工设备的拆装专业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应急用水(含消防用水)保障工作。

(六)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水电站、江河大堤等水利设施以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市文化局、公安消防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监督管理,工商局协助对经营性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市旅游局和公安消防局负责酒店、宾馆、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商局协助对酒店、宾馆、旅游景区景点内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市公安消防局、经贸局和工商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大型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市公安消防局、市经贸局负责油库、加油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含游艺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市卫生局负责医院和职业卫生危害生产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重大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十三)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幼儿园校(园)舍设施和校办企业以及实验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重点行业(单位)和场所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档案,全面掌握安全动态,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整改消除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包括市抢险救灾指挥中心和抢险救灾前线指挥部,以及组建各专业救援队伍。

(一)指挥中心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

1、总指挥:市长

2、副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主管消防安全的副市长;主管发生事故部门、单位工作的副市长;发生事故镇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成员:市经贸局局长、公安局局长、公安消防局局长、建设局局长、交通局局长、中山海事局局长、卫生局局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委员及办公室主任等。

(二)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前线指挥部

1、特大火灾安全事故

指挥:市公安消防局局长

副指挥:市公安消防局主管灭火工作的副局长

2、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指挥:市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市公安局主管民爆物品工作的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或副局长)

3、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指挥:市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4、水上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指挥:市交通局局长

副指挥:中山海事局局长

5、特大建筑质量、燃气安全事故

指挥:市建设局局长

副指挥:市建设局局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指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副指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局长

7、特大中毒事故

指挥:市卫生局局长

副指挥:市疾病控制中心主任

(三)专业救援队伍

1、抢险救灾队伍

(1)市公安局、消防局、武警中山市支队各成立一支30人以上的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队伍。

(2)市建设局牵头组织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建筑质量、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由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抢险救灾队伍。

(4)市交通局、中山海事局组织水上交通事故救援队伍。

2、卫生医疗救护队伍

由市卫生局组织以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博爱医院、市疾病控制中心等医疗单位人员组成的卫生医疗救护队伍。

3、治安队伍

由市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维护治安队伍,维持事故现场区域的治安。

4、通讯联络队伍

由市电信局牵头组织通讯队伍,保证通讯畅通。

5、供用电安全队伍

由市电力局组织特大事故安全供用电安全抢险队伍,保证特大事故现场的电网安全和防止人身触电。

6、交通运输救援队伍

由市公安交警支队组织特大事故交通运输救援队伍,保证交通畅通和吊装车辆的调度。

7、后勤物资供应队伍

由市发展计划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后勤物资供应队伍,保证抢险救灾的能源、物资供应。

四、救援实施办法

(一)任何部门和单位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市政府值班电话8316888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8324353.指挥中心接报并了解基本情况后迅速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二)“110"接警后,维护社会治安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市抢险救灾指挥中心报告。

(三)“119"接警后,消防抢险救灾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扑救,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市抢险救灾指挥中心报告。

(四)“120"接报后,医疗救护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护工作,并布置各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抢险救灾指挥中心。

(五)“12395"接报后,水上交通抢险救灾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助人员和船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抢险救灾指挥中心。

(六)接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警后,武警中山市支队、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抢险救灾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人员,视事故类别组织专业人员堵塞事故源,控制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

(七)市气象局负责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如特大事故是由雷击造成的,市气象局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

(八)市疾病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并向指挥中心报告。

(九)事故单位必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前线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以及堵塞危险源的方法等等,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妥善做好群众的善后工作,解决灾民及死难者家属的吃、穿、住问题。

(十)市民政局负责死难者的后事处理工作。

(十一)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布特大事故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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