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怎样界定商业用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08:00:22 281 人看过

版权定义: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商业是营利行业。所谓商业用途是指用于营利。营利包括直接营利(如营销、产品);也包括间接营利(如商业组织内非直接营利使用),这两种情况属商业活动和商业组织活动,故纳入商业用途范畴。

一、网络版权侵权如何认定

根据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特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网络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网络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

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网络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网络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二、网络时代版权保护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现行立法与司法实务应建立技术创新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版权立法应当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兼顾网络产业的自身特点,为技术创新留有出口,保障赖以创新的公共资源的开放和社会公众合法获取信息的自由。司法实务界应把握法律条文的精神,针对技术发展的现实特点,做出恰当、明确的裁判。

2、现行知识产权法应进一步完善技术创造者责任规避机制。鉴于当前责任规避机制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笔者建议应在时机成熟时,通过最终修改法律,或者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一些要件设立具体的判断准则,以解决司法裁判不一的难题。

3、应建立多方利益主体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首先应当顺应时代潮流,鼓励技术的革新,发展有潜质的商业模式;其次,在变革传统商业模式时,应当注重利益的平衡,规范合作机制,从而达成共赢的局面。

4、网络产业的技术服务商应建立适当的风险防范机制。首先,服务商应建立内部版权审核机制,构筑自动审查和人工审核的双重门槛;然后,设置专门部门应对权利通知,严格审核受权利人通知的作品;此外,对新建立的商业模式,也应设有专门的法律部门进行风险评估,以主动适应避风港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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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6日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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