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7 06:25:18 203 人看过

在此,我们将就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请注意,作为经营者,您绝对不能使用以下任何手段来侵犯他人商业机密:

首先,通过盗取、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机密;

其次,公开、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商业机密;

再次,如果您与权利人存在业务往来,并且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没有遵守权利人对商业机密的保密要求,那么您也不能公开、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您所掌握的商业机密;

此外,如果您的员工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没有遵守权利人对商业机密的保密要求,他们同样不能公开、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他们所掌握的商业机密;

最后,如果您以获取、使用、公开权利人的商业机密为目的,而以高薪或其他优厚条件招聘了权利人的商业机密人员,这也是被禁止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第三方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公开他人的商业机密,那么这种行为也将被视为侵犯商业机密。

在这里,我们所提到的“商业机密”,是指那些尚未公之于众、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备实际应用价值且经过权利人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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