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拆迁的房屋怎样评估价值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评估确定的。
(1)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
(2)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
(3)编写相关评估报告。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
(4)评估复核和审批。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到实在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二、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质证一般程序
(一)法庭或当事人通知估价师出庭
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估价司法鉴定报告完成交付后,法庭根据诉讼程序一般通过证据交换程序将鉴定报告送交当事人各方,给当事人对证据询问质证的准备时间,避免证据突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人有可能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质询提纲。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双方均不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庭可不通知估计师出庭接受质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鉴定机构收到法庭出庭通知(有时附带有质询提纲)后,应作好安排,认真准备。一个估价项目由数人共同鉴定的,可以选派一至二人出庭,接受质询。
(二)法庭传唤鉴定人出庭
鉴定机构在开庭日应准备好当庭应提交的机构和个人的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估价鉴定书、相关现场勘察记录、市场调查记录等文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故估价师应提前到庭,在开庭前向书记员报到,递交相关证明,然后到指定的地点休息等候出庭,不得离开指定地点,不得与当事人谈论与鉴定有关事项,更不得参与旁听。在不能按指定时间到庭情况下一定要及时向书记员报告,听从其安排调度,不得中途入庭报到等候。
(三)出庭接受质证
庭审过程中书记员通知估价师出庭后,方可入庭。入庭后首先法官会对估价师身份进行确认,然后会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在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况下,可能首先进行关于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遵循回避原则的质证,估价师做客观陈述,法官会当庭裁决是否允许。在解决回避程序后进入正式的质证程序。
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估价鉴定结论,并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和人民法院的质询。
(四)退庭
法官主持质证时会根据质证情况适时对鉴定程序作结语,宣告质证程序结束,宣布估价师退庭。现实中的当事人,特别是估价鉴定结论将导致其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纠缠鉴定人,即使在没有有利手段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往往反复提出同一问题向估价师询问,意图干扰法官心证。估价师此时也可适时暗示法官质证程序基本完毕,提醒法官作结语。在法官宣布估价师退庭情况下签署庭审记录后方可退庭,退庭后估价师仍然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在指定的地点休息等候书记员通知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离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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