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一项重要的内容。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有哪些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对于权益人有哪些限制?
(一)耕地的承包期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等。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8.4亿亩,人均1.4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一直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
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应当适当延长,一般应在15
年以上。1993年,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如果期限过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符合农村耕地承包的现实要求。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体。从198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草原承包工作。一些地方对草地实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实践中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确定为30-50年。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一个发展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国家政策曾原则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确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期限确定的争议焦点
两个争议焦点:1998年开展的是农村土地的承包工作的性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法律适用。
1998年开展的土地承包工作,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其精神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维持现有的家庭土地承包制度的前提下,延长土地承包期。这一精神明确了此次土地承包的性质,并非是收回所有农民的土地,重新进行承包。
1998年土地承包工作开展时,因农业承包高,收益少,农业的税收负担等原因,在很多省市,大部分农民进行土地经营的积极性不高,不少地方出现了抛荒等现象。结合中央文件,一些市市委制定了实施意见,对抛荒严重的地方可以进行适度的规模经营,对本地农户的承包期限确定一般为5
年。漫水村委正是依照上述规定,将一些农户暂不耕种的土地交给严进法经营,双方事后补签了合同,明确了承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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