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奖励过期还有吗
当拆迁奖励被设定的有效期限划过之后,倘若被拆迁之人与征收主体未能依据法定程序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那么该项拆迁奖励将不予以支付。
在现实的拆迁工作中,时常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或者存在合理的变通之处。
例如此种情形,即征收甲方在严格遵照现行立法框架下宣布实施相关公告及奖励举措,然而由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内达成所有房屋拆迁协议,作为被拆迁之人依然有可能通过司法渠道或者采取其他协商方法去争取得原本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份奖励款项。
同样地,假如那个被拆迁之人在奖励期限届满之后主动联系征收甲方,并且愿意立即签订协议以便获取奖励款项,那么征收甲方为了避免因此事引起不必要的纷扰进而影响到整个补偿安置流程的整体效能以及社会和谐,有可能会重新审视并考虑是否要批准这笔奖赏金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交不起差价款怎么办
在面临拆迁且无法缴纳差价款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妥善解决:首先是双方协商。
您可主动联系拆迁方,共同商讨可能存在的支付方式,例如分阶段还款或者通过实物抵扣等其他折衷方案。
当双方就此方面达成共识时,便可以进一步签署新的赔偿协议;其次是寻求政府协助。
倘若您与拆迁方就相关事宜经过反复讨论仍未能达成一致,那么您可以尝试联系当地的拆迁主管部门,并向其咨询是否存在其他可行的处理方案。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为被征收人提供合理的补偿,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以及提供周转用房等多种形式;最后,若以上两种途径均未能解决问题,您还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来说,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交协调申请,详细阐述您的诉求及理由。
若对该处理结果仍然感到不满,您有权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甚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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