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罪数认定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05:16 364 人看过

从司法实践来看,绑架罪罪数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实施绑架过程中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过程中实施了绑架行为。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绑架过程中又劫走财物的罪数认定问题。关于绑架过程中劫财行为的定性,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劫财行为的,只定绑架罪。有人认为,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劫财行为的,应定绑架罪并从重处罚。有人认为,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绑架伴随抢劫案件的定性,应根据犯罪事实择一重从重处罚。从绑架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来看,在绑架过程中没有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就不能判处死刑。但是若绑架过程中劫取被绑架人财物数额巨大必需判处死刑的,那么劫区的巨大数额的财物如以抢劫罪定罪是可能判处死刑的。反之如劫取财物数额较小的还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使犯罪分子罚当其罪。这样的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总则条文,制约刑法分则条文,同时上述情形以择一重的原则来定性又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此对此类犯罪应从一重从重处罚。

(2)绑架妇女、儿童后又贩卖被害人的罪数认定问题。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并不难区分。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后并未出卖,而是向被害人的家属勒索财物的,应如何定罪;二是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后,并未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而是将被害人出卖的应如何定性。笔者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何罪,是一罪还是数罪,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人的行为仅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出于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的为数罪。基于以上理由,对于前述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可按照以下原则予以处理:第一,如果行为人出于出卖的目的绑架妇女、儿童后,并未将其出卖,而是向被害人的家属勒索财物的。在此情形下,应按照其实际实施的与其最终犯罪目的相一致的犯罪行为来定罪,即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不致违背犯罪构成理论中所要求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如果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后,而是将被绑架的被害人出卖的,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同样发生了转化,应以其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即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第三,如果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后,既将被害人出卖,同时又向被害人的家属勒索财物的。这种行为已经具备了两种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构成:一是行为人绑架他人并向其家属勒索财物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将他人卖出的行为。行为人的两种故意、两个行为都很明显,前者构成绑架罪,后者则构成一般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完全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以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3)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后又取走财物的罪数认定问题。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后又发现被绑架人携带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笔者认为对此可借鉴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该批复实行先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做法:一是定抢劫罪;二是定故意杀人罪;三是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与此类似的问题同样存在于绑架案件中,在没有明确的批复之前,对于这种同样的以暴力手段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可参照执行。

(4)绑架妇女,除对其进行财物勒索外,又实行了强制猥亵或侮辱、强奸行为的罪数认定问题。目前理论界对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处罚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数罪并罚,一种认为可视为绑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笔者认为,对妇女绑架后又实施的侮辱、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显然为单纯的绑架行为所无法涵盖的,《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中,也没有此类的法定加重情节,对独立构成的其他犯罪包容在绑架罪中,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的。故应使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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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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