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明确承租厂房的承租人不是租金,而是简单的承租人。在拆迁面前,单纯租用厂房和租用土地后的厂房的补偿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厂房完全以租赁方式取得,拆迁人不会将承租人视为被拆迁人,在协商时也不会谈及承租人的利益,而是直接与业主协商赔偿,最后要求承租人搬迁。当然,这种情况是承租人不能接受的,因为承租人在这里会有很多设备,造成很多实际损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以往的拆迁法律,只要租赁厂房的企业有营业执照,经营正常,依法纳税,那么在拆迁面前,作为企业的负责人,有权获得生产经营损失、搬迁费用等。
然而,租赁企业的主体资格是现实中的一个尴尬问题。在实际办案中,我们一直主张厂房租赁企业要积极参与业主与拆迁人的协商。特别是要跟拆迁人说明自己的立场,把拆迁热说清楚,不要跟承租人谈补偿问题,这样解决不了问题。因为承租人是在实际经营中,而且还在合法的租赁期内,如果承租人得不到赔偿,他肯定会争取赔偿,所以诉讼无法避免。更有甚者,如果拆迁人或出租人以断水断电的方式强迫承租人搬家,承租人可以事先猜测相应的法律手段,如诉讼保全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二)对房屋拆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征收;(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因征收而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房屋产权发生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每周提供房屋进行转换。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搬迁前应当给予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当然,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企业拆迁。(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与约定用途一致。(2)瑕疵担保责任:
①标的物不仅在交付时有瑕疵,而且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交付后,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部分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拒绝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承担瑕疵责任。但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即使承租人知道存在瑕疵,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承担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3)出租人对租赁物未作特别担保,双方对免除瑕疵担保责任有特别约定,出租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租赁物瑕疵的,可以免除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出租人依法不承担瑕疵责任的,因租赁物的瑕疵给承租人造成损害的,出租人仍应当赔偿承租人因租赁物的瑕疵造成的损失。(三)承租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权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例如: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时,承租人知道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不是出租人的,出租人不承担瑕疵赔偿责任。(四)租赁物需要修理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租赁物的修理义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但是,承租人无权终止合同。在这里终止的权利不是绝对的。比如保养不好,达不到合同目的,可以终止合同。(五)租赁物有税收和其他负担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出租人负担。(六)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需要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应当返还定金或者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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