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4:03:21 453 人看过

一、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是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由于实现动产质权时,要对质物予以变价,因此,动产质权的标的物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须为可让与的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性质上不能让与的财产,或者虽从其性质上可让与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这是因为动产质权为变价权,以不能让与的动产为质物的,质权人无法实现其权利,不能以质物的变价受偿。

第二,须为特定的动产。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动产,而不能是不特定的物。对于种类物、可代替物,只有在其特定化后,才可成为质权的标的物。例如金钱,若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包封或者专门存放于一定地方(如专用的保险箱)即将其特定化,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物。

三、质押权的标的是什么

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二)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三)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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