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的条件包括:
1、生产有毒食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4、本罪的客观方面即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客观方面有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用石灰掺进牛奶中,等等。
本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
一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如果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不构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可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经过有关机关鉴定确定。
二是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即行为人虽未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认定这种行为,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生产有害食品罪最多判死刑,生产有毒食品罪的客体包括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规定,在生产过程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材料。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材料,包括工业酒精,石灰,不能饮用的污水等。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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