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职员利用客户资金炒股失利被诉
杨先生在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开户手续后,明知营业员武某在场的情况下,未回避进行资金操作,泄露了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此后武某多次利用杨先生资金进行操作,损失15万元。杨先生发现后,为了挽回损失,借给武某11万元继续炒股。后两人就损失补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武某坚称杨先生是全权委托其进行股票交易。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证券营业部已就泄露密码的风险尽到提示义务,且明确禁止全权委托投资,所以武某私自利用客户帐户资金操作是个人行为,营业部不担责。武某赔偿杨先生损失15万元,返还借款11万元。
杨先生在起诉中称,自己在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开户手续后,营业部从业人员武某对其资金账户进行操作,造成损失15万元。杨先生起诉要求证券营业部与武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返还出借给武某的11万元。
武某在诉讼中辩称,杨先生是全权委托其进行股票交易,后来炒股失利,杨先生便终止了委托关系,并要求赔偿损失。后杨先生为了挽回损失,给我账户打入11万元,我写了借条。武某表示同意返还借杨先生的11万元,但是15万元的损失与其无关。
证券营业部认为杨先生明知委托营业部员工操作股票是违法行为,仍全权委托营业员代为交易,属于严重违约。武某职权仅限于开发客户,其私下接受杨先生的全权委托是个人行为,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及损失应由杨先生及武某承担。
法院认为,在杨先生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特别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风险说明及客户确认书等多份文件中,证券营业部明确告知客户应妥善保管密码,已就泄露密码可能产生的风险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并且证券营业部也明确了严禁全权委托投资。杨先生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证券营业部授权或委托武某进行个人投资理财服务,所以武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虽然武某坚称其与杨先生之间为全权委托关系,但是不能提供有效书面合同或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故武某应对其私自操作产生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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