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曹启明经济损失9610元及交通费240元。
法院查明,2004年12月25日,原告曹启明携带卖牛所得9610元乘坐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客车前往垫江五洞。车行至高速公路人和路段时,几名骗子起身向乘客发放假外币,诱使乘客用人民币兑换假外币。当假币发放到曹启明时,曹启明当即戳穿骗子的阴谋。几名骗子遂强行对曹启明搜身,抢走曹启明身上9610元。曹启明大喊抢劫,请求司机报警,但司机置之不理,还应骗子的要求在高速公路途中停车,放纵骗子逃跑。客车行至垫江五洞车站,曹启明再次强烈要求司机一道去五洞派出所报案,仍遭拒绝。曹启明只得提走客车线路牌,司机才随曹启明到了五洞派出所。但是,五洞派出所告知,曹启明他们应到公交派出所报案。曹启明只好独自前往公交派出所报案。事后,因报案太迟,侦查工作毫无进展。曹启明认为司机未尽到相应保护旅客财产的义务,对自己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司机袁张荣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驾售人员明知车上存在不法行为而不制止,违反了运输合同确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曹启明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袁张荣系该公司驾驶员,均与曹启明之间无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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