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区别:二审程序审理未生效判决,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生效判决;上诉人可随时提起二审,而审判监督程序需满足特定条件;二审程序有时间限制,而审判监督程序无时间限制。
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手续的区别:
1.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对象则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论是哪一级的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2.二审程序不同于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条件。只要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就可以提起二审上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有效的判决和裁定,明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确有错误的,方可开始再审程序;
3、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时间不同。二审是一审的延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
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何区别?
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是两种不同的上诉程序,适用条件也存在明显区别。二审程序适用于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而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监督纠正。二审程序的适用条件相对严格,需要满足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为宽松,只要发现错误即可启动。
综上所述,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在审理的对象、提起的条件和时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二审程序适用于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而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监督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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