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2日凌晨1点,姐姐廖婷婷拿起枕头走到妹妹廖娟娟的床前,含着热泪,用枕头无情地捂住了妹妹的面部,同时坐在她的胸口上,一幕家庭惨剧发生了,一起罕见的故意杀人案也摆在了法律工作者面前。其后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廖婷婷被判故意杀人罪,但因为患抑郁症和存在自首情节,判三缓五,当庭释放。此判决立即引起了法律界的热议,许多法律工作者认为判决明显轻微。笔者认同彭州法院对姐姐杀死妹妹案的判决,主要有以下三大理由:
合情
情一:2001年6月,13岁的廖娟娟连续高烧18天,医院诊断结果为脑膜炎,留下左半身行动不便和狂躁的后遗症。2004年5月和12月,廖娟娟先后接受了两次手术,一次是开颅,一次是伽马刀,分别切除左脑和右脑的海马和杏仁核等大脑组织。手术失败,娟娟的右脑组织被完全破坏,成了彻底的狂躁型器质性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六年间,为了医治娟娟,廖家卖掉了100㎡的商品房,欠下了10万元的外债,一家人蜗居在电器维修店二楼。姐姐廖婷婷也放弃高考,主动退学在家照顾妹妹。此情说明在廖娟娟的问题上,她的一家人都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也一直没有放弃过,而且一坚持就是六年,也就是2100多天。
情二:2005年5月,姐姐廖婷婷在第一次退学后3个月的一个深夜,她吞下了大量的镇静剂,试图自杀。她在枕头下的遗书上写道我再也承受不了这种折磨,我承认我懦弱。为了发泄内心之中的压抑和苦楚,廖婷婷在博客中写道这辈子真的就这样毁了,不仅是她,我们全家都这样瘫痪着、我终于忍不住了,你不知道吧,其实锁住你的同时,我们也被锁住了。一位哲人说过:精神上的折磨才是最大的折磨,因为廖娟娟的存在,她们一家人都生活在困苦、压抑和折磨之中。难道要等不正常的廖娟娟把正常、善良的家人都逼疯了或逼死了才是正常吗?
情三:惨案发生后,廖娟娟的爸爸廖智勇在大院的铁闸前挂出用黑色大字写的请愿书,将挂历纸粘成长长一卷,收集附近的街坊邻居签名,短短一天内,收集了576个签名和手印。576个签名,都是为婷婷求情的人,大院里没有了嘲笑的声音,廖家门口每天都挤满了前来慰问的邻居。与此同时,网络、论坛上也展开了一场婷婷保卫战。根据网上的调查,超过70的网友认为婷婷杀人情有可原。法律是公正的,但法律也要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支持。在彭州法院的判决背后一定有绝大多数有情有义、有血有肉的支持者。
合理
理一:看到廖婷婷,人们问得最多的是:疯子妹妹还打人吗?廖娟娟在生病后,先后用菜刀砍了廖婷婷的后脑,缝了14针;用折叠椅砸了母亲的额头,缝了7针。她家住在过千人的大院里,上至80岁的老人,下至3岁的孩子,不是曾被发病的娟娟打过,就是至少见识过娟娟打人时的狠劲。廖智勇说:她在外面经常惹事,见人打人、见车打车,有好几次不得不求助110,由警车将我们送回家。由此可见,廖娟娟的病不是一般的病,其发病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是廖婷婷的运气好,说不定早就被她的妹妹砍死了。
理二:2004年9月,不堪重负的廖智勇与清醒的廖娟娟的一段对话:
爸爸给你申请安乐死,你愿不愿意?
申请安乐死?
安乐死没得痛苦,轻轻松松就结束生命。
要得。但我怕安乐死喝那个药。
不会喝药,打针。打一针像睡觉一样。
记得打屁股上,肉多。死了我就释放了,全家都自由了。我的救命恩人,就是爸爸。
不难看出,廖娟娟也认为她的存在是痛苦的,给家人也戴上了一副沉重的枷锁,因此,她也愿意在无痛苦中释放自已。
合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廖婷婷被判故意杀人罪,判三缓五,当庭释放。
法院依法判决的理由有四:
其一:廖婷婷的行为虽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它与其他暴力杀人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更不会继续危害社会;
其二:廖婷婷自13岁起就一直处于极度的压抑之中,从来没有享受过一天正常孩子要过的日子,以致于患上了轻度的抑郁症,不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刑事责任;
其三:此案件属于家庭悲剧,不同于一般的家庭暴力,在量刑上可以从轻从宽;
其四:廖婷婷在杀死自己的妹妹后,能主动拨打110报警,有自首情节,也可考虑从轻处理。
姐姐杀死妹妹案暂时落下了帷幕,但存在的争议还有很多,也还是法律界热议的焦点。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认为从情、理、法三个方面来考虑,彭州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廖婷婷的一家人才能够迎来崭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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