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成为自媒体不可绕开的话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9:22:02 428 人看过

随着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出现,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作者,都可能是著作权人,自己创作的诗歌、散文、小说等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拍摄的照片、演唱的歌曲、录制的有声读物等,通过自媒体传播出去之后,都可能被他人使用;与此同时,每个人也会通过这些自媒体传播他人作品,或对他人作品进行演绎和改编。

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如果仅仅是出于个人欣赏、研究、引用等目的,基本就会落入《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但是,一旦通过自媒体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传播,公之于众,就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进而就会涉及版权问题及付酬问题。一些微信公众号受众人群广,圈子既固定也不固定,且各公众号之间互相转载,即使没有向用户收费,也会构成侵权,进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同种类作品

涉及不同版权问题

自媒体刊发、传播作品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自媒体刊发原创作品,自媒体转发、传播他人作品,自媒体汇编或改编他人作品,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转发,自媒体之间互相转发等。

如果作者在自媒体发表自己的作品时,附带一个禁止性声明,如未经本人许可,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发任何媒体如欲刊发本人作品,均需本人书面授权,并支付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经过作者许可的刊发行为,就会侵权。

其他媒体刊登、转发自媒体原创的作品,应该征得自媒体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并协商是否支付使用费。

还有一种情况,自媒体对他人作品的改编、汇编。改编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应该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就可能会构成《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自媒体著作权人及汇编人享有,但是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自媒体传播未发表作品时,会涉及发表权问题。即使作者已经死亡,但作品从未发表,也会涉及发表权。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哪些转载可以免责

自媒体传播哪些内容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是作者作出禁止性声明的除外。

如果自媒体刊发或转载作者死亡已经超过50年的公版作品时,不涉及作者许可和支付报酬问题,仅仅需要尊重作者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时事性新闻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但自媒体传播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即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性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自媒体网络平台或运营商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传播行为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自媒体转发他人的网页链接,而不直接提供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一般就不认定为侵权。

目前,微信发展速度迅猛,个人或机构的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速度更快、更广。虽然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不多,但是不能说明著作权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应该说,自媒体、微传播往往更重视传播速度和效率,关注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权,不太在意许可权利。只不过目前微信公众号大都没有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商业模式尚在探索中。

自媒体版权如何解决

首先,自媒体相关行业协会应该发挥作用,建立自律规范,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媒体的版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传统媒体对版权资产的管理、运维意识。

其次,加快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建议将网络转载短小文章和作品片段纳入法定许可,引入延伸集体管理、孤儿作品使用费提存等规定,明确网络媒体的付酬义务,加强网络平台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

在目前修法进展不大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则,为各级法院审理涉自媒体版权纠纷提供指引。

再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有关行业协会、自媒体、微传播机构亟须建立已发表作品备案和稿酬转付平台,共同制定转载稿酬标准和转付机制。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正在与有关媒体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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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4日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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