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担保是否需要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参考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是以交付的时间为准,但有例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是什么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
(一)善意取得职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
(二)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三)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四)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三、动产设立哪些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权是借款方以自己或第三方的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还款保证。动产分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种,前者如船舶、航空器、设备、商品、存货等,后者如合同、特许证、股份及其他证券、应收账、保险单、银行账户等。动产担保权一般分为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质权和非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抵押权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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