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诉讼期间注销的,公司股东应接替公司参加诉讼。具体如下:
1、如果公司清算报告载明的公司剩余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可以直接判决股东清偿;
2、如果公司清算报告载明的公司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允许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追究股东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被注销原股东索回欠款案
公司在向工商部门递交的注销申请,并没有明确有一笔6.6万余元的债权,在该公司依法被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销后,公司原股东能否讨回这笔债权呢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大网新图灵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公司)支付被注销的嘉慈工贸公司原股东孙某、王某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及利息。
案情
孙某、王某原系在1999年7月成立的嘉慈公司的股东,快递服务是该公司的经营业务之一。2005年6月,嘉慈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销。因嘉慈公司与浙大网新公司存在快递服务业务关系,在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间,浙大网新公司共拖欠嘉慈公司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未付。为此,双方于2005年4月10日经对账后,浙大网新公司储运部人员书写了欠款对账单给嘉慈公司,确认了上述欠款,签字后并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后,嘉慈公司被注销双方即对这笔欠款产生了争议。
2006年11月,孙某、王某以嘉慈公司原股东身份状告浙大网新公司拖欠快递服务费到法院,声称虽然嘉慈公司已依法注销,但公司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仍应由公司股东承担,况且浙大网新公司的欠款数额发生在该公司被注销前,自己是合法的诉讼权利主体。
法庭上,浙大网新公司辨称,双方公司自2004年8月后就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双方不存在未了结债务。嘉慈公司在向工商部门递交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中,债权债务一栏中明确填写了无其他债权债务。对于账单上盖章,浙大网辨称是下属储运部人员所为,加盖的只是公司收货章不能代表企业的行为,收货章只能证明公司曾实施了收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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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注销应如何诉讼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20公司注销后,主体消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注销的公司不符合条件,不能起诉公司。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注销后有公司财产剩余,可以起诉公司股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1、公司注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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